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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條文
以下資料來自於http://law.moj.gov.tw/News/news_detail.aspx?id=77230
公(發)布日期:
第 185-3條 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
交通工具而駕駛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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