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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規避土地法共有人優先購買權之規定,真買賣以假贈與辦理移轉登記,涉及偽造文書罪嗎?
案例:阿隆持有一筆共有土地,於民國100年2月間欲將該筆土地之應
有部分出賣給婷婷,但未通知土地共有人,即請王代書以贈與登記
方式移轉土地與婷婷,阿隆、婷婷及王代書有無刑責?
解析:
一、 按「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,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
先承購。」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定有明文。依法阿隆雖可以自
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之土地,但仍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
定於出賣土地時通知土地共有人。
二、 查阿隆為規避上開法令規定,以真買賣假贈與之方式,將土地出賣予
婷婷,並由知情之王代書以贈與之原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。因
阿隆、婷婷與王代書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而使地政事務所承辦之公務
員將阿隆所有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原因為贈與予婷婷,不但妨礙其
他共有人權益,亦損害土地登記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之正確管理,因此
阿隆、婷婷及王代書均顯已共同觸犯刑法第24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
實之罪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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