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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條文以下資料來自於http://law.moj.gov.tw/News/news_detail.aspx?id=77230公(發)布日期: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
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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