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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條文
以下資料來自於http://law.moj.gov.tw/News/news_detail.aspx?id=77230()布日期:100-11-30
內文: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3911 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5-3  條條文;並自公布日施行 185-3條 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
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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