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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欠稅,負責人私自解散逕將財產變賣處分,稅法上會如何處理? | |||||
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滯欠鉅額稅款或罰鍰尚未繳清,公司負責人未循公司法規定之清算程序,即私自解散, | |||||
逕將公司全部財產變賣處分--- | |||||
(1)公司之負責人,在未循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前,尚非清算人,自不負稅捐稽徵法第13條繳清稅捐之責任, | |||||
可依公司法第10條及24條規定,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,申請公司之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其解散及進行清算。 | |||||
如未繳清稅捐及罰鍰時,依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,自應由各該股東或董事就未清繳 | |||||
之稅捐及罰鍰負繳納義務。 | |||||
(2)清算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,應依同法第2項規定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者, | |||||
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執行時,得對清算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,故公司之股東或董事依前述規定為 | |||||
清算人時,稅捐稽徵機關自得對其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為禁止處分,實施扣押或依同 | |||||
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。 | |||||
(3)公司在依法解散清算前,其法人人格仍然存續,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該公司滯 | |||||
欠之稅款或罰鍰,自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,限制其負責人出境, | |||||
以保全稅捐。(財政部70.2.13.台財稅第31069號函)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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